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 理 人 林倩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國旭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記載林國旭為連帶保 證人) ㈡提出債務人尚欠租金56,600元之起迄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