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0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嘉和 人 債 務 人 鄧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