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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債權人
林柄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偉華

、戴世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戴世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王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依聲請狀內支票(票據號碼:NN0000000)影本所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支票簽發人,王偉華為支票背書人,而戴世麒僅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台端應具狀釋明得向戴世麒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若為誤植,應具狀撤回之。

㈢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及附表欄之利息起算日不相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欄內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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