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債 權 人 林柄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偉華、戴世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戴世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王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依聲請狀內支票(票據號碼:NN0000000)影本所示,震泰 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支票簽發人,王偉華為支票背書人,而戴世麒僅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台端應具狀釋明得向戴世麒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若為誤植,應具狀撤回之。 ㈢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及附表欄之利息起算日不相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欄內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