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 債權人
- 林柄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偉華
、戴世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戴世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王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依聲請狀內支票(票據號碼:NN0000000)影本所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支票簽發人,王偉華為支票背書人,而戴世麒僅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台端應具狀釋明得向戴世麒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若為誤植,應具狀撤回之。
㈢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及附表欄之利息起算日不相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欄內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