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 債權人
- 黃銀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銘毅即妤食在商行、陳湘霖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內容記載不完整,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補債務人陳湘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實際住居所地,及確認債務人陳湘霖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支票票號HWA8572287之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退票類型為交換重提)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