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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債權人
黃銀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銘毅即妤食在商行、陳湘霖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內容記載不完整,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補債務人陳湘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實際住居所地,及確認債務人陳湘霖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支票票號HWA8572287之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退票類型為交換重提)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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