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5號債 權 人 黃銀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銘毅即妤食在商行、陳湘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內容記載不完整,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補債務人陳湘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實際住居所地,及確認債務人陳湘霖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支票票號HWA8572287之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退票類型為交換重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