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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債權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將同美食事業有限公司、顏百駿、將財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顏國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將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999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將同美食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顏國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10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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