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喬立庸禾有限公司、陳盈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未到期租金為26期是否有誤? ㈡確認懲罰性違約金196,560元之金額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