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 權 人 黃裕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素玉、吳英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租賃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依狀附機車租賃契約所示出租人為消遙遊國際有限公司)或提出債權人黃裕舜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