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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 原告
    黃裕舜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素玉、吳英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 權 人 黃裕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素玉、吳英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租賃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依狀附機車租賃契約所示出租人為消遙遊國際有限公司)或提出債權人黃裕舜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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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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