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安富、酉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酉潤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436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安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