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奕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租車期間未付租金、過路費並造成車輛損害而對債權人負有損害賠償債務,並簽下新臺幣60萬元本票,經催告後仍未獲置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數量與其檢附之證物金額不符,致無從判斷債權人人本件請求金額全部或部分是否有理由。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