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博怡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君、聲請對於債務人巨洋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請求連帶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洋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高郁庭、高金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是否向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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