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債 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債 權 人 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債 權 人 許茂億 上開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士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為何?(須為確定之數額,督促 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請求規定)請計算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迄今已產生之租金為若干?並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到院。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