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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黃淑宜、廖怡雅

  • 當事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光資產有限公司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許茂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債 權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債 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債 權 人 富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債 權 人 許茂億 上開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士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為何?(須為確定之數額,督促 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請求規定)請計算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迄今已產生之租金為若干?並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到院。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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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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