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0號
- 債權人
- 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清祿、陳霈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內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債權人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補呈。又請確認請求標的欄內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亦或為「民國108年4月1日」?請具狀更正。又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許清祿、陳霈詒二人請求連帶給付責任?如是,應具狀補正,並就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許清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霈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