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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

債權人
陳羿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佳工業有限公司、王俊凱、王柏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王俊凱、王柏諭就支票(票據號碼:AI1561012)負清償之責?(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王俊凱、王柏諭發支付命令,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如為誤繕,應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聲請,並更正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

㈡本件是否聲請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責?如是,應具狀更正,並就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㈢提出債務人廣佳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580933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建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債務人王俊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柏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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