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
- 債權人
- 陳羿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佳工業有限公司、王俊凱、王柏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王俊凱、王柏諭就支票(票據號碼:AI1561012)負清償之責?(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王俊凱、王柏諭發支付命令,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如為誤繕,應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聲請,並更正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
㈡本件是否聲請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責?如是,應具狀更正,並就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㈢提出債務人廣佳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580933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建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債務人王俊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柏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