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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

債權人
陳羿蓁
債務人
廣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瑋
債務人
王俊凱
債務人
王柏諭

一、㈠債務人廣佳工業有限公司、王俊凱、王柏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1所示之各項金額。

㈡債務人廣佳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2所示之各項金額。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8年3月10日│323,681元 │108年3月11日│AI0000000 │├──┼────────────┼───────────┼───────────┼───────────┤│002 │108年3月13日│325,334元 │108年3月13日│AI0000000 │├──┼────────────┼───────────┼───────────┼───────────┤│003 │108年3月14日│418,240元 │108年3月14日│AI0000000 │├──┼────────────┼───────────┼───────────┼───────────┤│004 │108年3月15日│314,755元 │108年3月15日│AI0000000 │├──┼────────────┼───────────┼───────────┼───────────┤│005 │108年3月17日│305,700元 │108年3月18日│AI0000000 │├──┼────────────┼───────────┼───────────┼───────────┤│006 │108年3月19日│318,300元 │108年3月19日│AI0000000 │├──┼────────────┼───────────┼───────────┼───────────┤│007 │108年4月3日 │311,285元 │108年4月3日 │KB0000000 │├──┼────────────┼───────────┼───────────┼───────────┤│008 │108年4月11日│305,725元 │108年4月11日│AI0000000 │├──┼────────────┼───────────┼───────────┼───────────┤│009 │108年4月17日│305,845元 │108年4月17日│AI0000000 │├──┼────────────┼───────────┼───────────┼───────────┤│010 │108年4月19日│311,850元 │108年4月19日│AI0000000 │├──┼────────────┼───────────┼───────────┼───────────┤│011 │108年4月20日│325,900元 │108年4月22日│AI0000000 │├──┼────────────┼───────────┼───────────┼───────────┤│012 │108年5月2日 │336,900元 │108年5月2日 │AI0000000 │├──┼────────────┼───────────┼───────────┼───────────┤│013 │108年5月3日 │326,900元 │108年5月3日 │AI0000000 │├──┼────────────┼───────────┼───────────┼───────────┤│014 │108年5月16日│363,800元 │108年5月16日│AI0000000 │├──┼────────────┼───────────┼───────────┼───────────┤│015 │108年5月21日│354,600元 │108年5月21日│KB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16 │108年3月17日│343,275元 │108年3月26日│AI0000000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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