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金梨即家佳福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獨資或合夥?並補正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若為獨資,並補正債務人正確之負責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