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 債權人
- 阿卡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圳鵬
- 債務人
- 綠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佳蓮
人
一、債務人綠明有限公司清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陳佳蓮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據資料應收帳款對帳單為綠明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對債務人陳佳蓮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