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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債權人
盟豐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盟豐輪胎有限公司之印章(不得以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

㈡提出對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天大阿賢)。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KLB-1992、KLB-1997、KLC-3888)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維修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㈤提出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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