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債 權 人 盟豐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盟豐輪胎有限公司之印章(不得以統一發票專用 章代替)。 ㈡提出對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應 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天大阿賢)。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KLB-1992、KLB-1997 、KLC-3888)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維修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㈤提出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