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 債權人
- 盟豐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盟豐輪胎有限公司之印章(不得以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
㈡提出對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天大阿賢)。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KLB-1992、KLB-1997、KLC-3888)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維修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㈤提出債務人紀政覽、林孟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