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83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林政豐
- 債務人
- 凱全精密研磨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潘嘉和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鄧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