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債 權 人 丞耀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又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敏慈即龍威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8368元是否有誤?(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80868元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購買機械刀具五金總金額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吳敏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龍威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 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為108年5月25日,應自108年5月26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