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
- 債權人
- 丞耀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又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敏慈即龍威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8368元是否有誤?(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80868元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購買機械刀具五金總金額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吳敏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龍威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為108年5月25日,應自108年5月26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