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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

債權人
丞耀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又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敏慈即龍威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8368元是否有誤?(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80868元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購買機械刀具五金總金額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吳敏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龍威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為108年5月25日,應自108年5月26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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