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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瑞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3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黃瑞龍 監 護 人 謝春進 監 護 人 謝梁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黃瑞龍」之記載應增加監護人欄位為「謝春進、謝梁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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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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