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債 權 人 漳東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優豊科技有限公司、賴俊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究為「優豊科技有限公司」抑或為「優豐科技有限公司」?因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承租人為優豐科技有限公司,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㈡提出相對人優豊(豐)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黃勝賢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並提出債務人賴俊坤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