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27號
- 債權人
- 湯以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狀陳報之。
㈢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