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債 權 人 力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源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租用吊車契約書 影本),因台端所附作業證明書14紙,上面註明為必捷吊 車有限公司,非債權人公司,無法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