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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債權人
力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源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租用吊車契約書影本),因台端所附作業證明書14紙,上面註明為必捷吊車有限公司,非債權人公司,無法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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