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8號債 權 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慶興業有限公司、趙偉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之釋明文件。㈡確認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請陳明包底不足額之計算方式。又債權人依侵權行為對債務人請求賠償,請釋明損害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