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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 原告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慶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依侵權行為對債
  • 被告
    法定代理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之釋明文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8號債 權 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慶興業有限公司、趙偉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之釋明文件。㈡確認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請陳明包底不足額之計算方式。又債權人依侵權行為對債務人請求賠償,請釋明損害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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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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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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