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22號債 權 人 薛蜜玲即浩宇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張廖貴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張廖貴裕為法 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年2月28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