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英智
- 原告英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債 權 人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珮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