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英智
- 原告英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為何人,並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陳麗芬。(依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債 權 人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並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陳麗芬。(依債 權人補正之出貨單客戶為永和健行或永和東興2店,非陳麗 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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