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 債權人
- 英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並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陳麗芬。(依債權人補正之出貨單客戶為永和健行或永和東興2店,非陳麗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並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陳麗芬。(依債權人補正之出貨單客戶為永和健行或永和東興2店,非陳麗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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