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債 權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富生技企業社、洪翊庭、林香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因台端聲請狀列債務人為群富生 技企業社,108年7月30日之更正狀列債務人為洪翊庭、林香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