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61號
- 債權人
-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伶
- 債務人
- 林瑞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另依本金未償餘額每日以千分之一加計違約金,至償還全數本金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