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 債權人
- 藍慶祥
- 債權人
- 張福祥
- 債權人
- 陳建橙
- 債權人
- 陳巍中
- 債權人
- 楊綢
前列藍慶祥、張福祥、陳巍中、楊綢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林雪珍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