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 債權人
- 藍慶祥
- 債權人
- 張福祥
- 債權人
- 陳建橙
- 債權人
- 陳巍中
- 債權人
- 楊綢
前列藍慶祥、張福祥、陳巍中、楊綢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林雪珍對陳冠君及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建國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因陳報狀所附之存證信函未通知陳冠君及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建國)。
㈡提出利息起算日自103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