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金順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黎慧芬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權人究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金順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抑或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金順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補呈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聲請狀漏未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者,應具狀補呈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㈣本件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妍妤是否有誤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