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 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金順鑫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黎慧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