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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60萬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貨款金額合計19萬元未合,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合資契約影本。 ㈣提出證物欄所列之匯款單據四張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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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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