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俊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請求金額60萬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貨款金額合計19萬元未合,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合資契約影本。 ㈣提出證物欄所列之匯款單據四張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