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9號債 權 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佳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因與請求原因事實貸款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玖 萬元不相符) ㈣提出合資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