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
- 債權人
- 黃聖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米閣商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嘉豪大飯店為米閣商旅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