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
- 債權人
- 曾晙揚
- 債務人
- 如喬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竑豫
- 債務人
- 陳美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