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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

債權人
魏國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謝昀泰、陳穆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ARCHWEY ARCHITECT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對債務人謝昀泰、陳穆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立約人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提出雙方「簽章」之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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