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
- 債權人
- 魏國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謝昀泰、陳穆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ARCHWEY ARCHITECT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對債務人謝昀泰、陳穆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立約人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提出雙方「簽章」之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