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9號
- 債權人
-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悟
- 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另一併更正狀附委任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印章。
㈡債務人李家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於留職停薪屆滿後未辦理復職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