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35號
- 債權人
- 鎮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533,300元及附表所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支票面額553,300元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