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廖顯輝、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王秀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9號 債 權 人 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顯輝 債 務 人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