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32號
- 債權人
-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婷
- 債務人
-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凱迪
人
一、㈠債務人精銳鋼模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張凱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