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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債權人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文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第三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共同簽發如後所列「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及證據聲證一:利浦公司與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支票」影本一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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