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債 權 人 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鳳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貨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或「宥建股份有限公司」?因報價單業主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與發票買受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並說明二家公司有何相關聯,及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