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債 權 人 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筱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甬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被授權人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印文及授權人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印文之授權書。 ㈢確認債權人為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債務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借款,而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僅為受任人)㈣若債權人確認為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於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周焯華為該公司合法代表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㈤如欲委任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為代理人,委任狀如於澳門地區作成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辦理驗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