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 債權人
- 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漏未載明債權人馬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補呈。
㈡提出債務人共鑫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2890909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就上述補正提出補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