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3號債 權 人 國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代 理 人 耿秉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穎八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委任狀之委任人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委任狀狀尾委任人國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請提出正確委任狀)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