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4號債 權 人 張瓊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聖霖、張嘉君即嘉聖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所附收據影本二張,一張記載「投資」,一張記載「借款」)。 ㈡若請求有部分為投資,請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