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
- 債權人
-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智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長禮即許叡和即祥峻企業社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長禮即許叡和即祥峻企業社(統一編號:10997969號)之商業登記資料暨提出許長禮即許叡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