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債 權 人 張絖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穎興業有限公司、許桂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許桂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3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㈣確認債務人「許桂穎」簽發支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應更正發票人為新穎興業有限公司) ㈤提出債務人新穎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夏進通

